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1] - 中期报告需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1]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1] -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等内容[12][13][14]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5] 业绩预告与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0]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财务数据[21] - 定期报告审计意见非标准,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22] 信息披露制度与流程 - 公司按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按准则编制财务报告[1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异常需披露[20] - 公司制度由董事会实施,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秘书协调[26]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职责履行[33] - 高管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信息[34] - 秘书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有权参加相关会议[35] - 证券部是信息披露日常管理部门,由秘书分管[37] - 定期报告由高管编制草案,经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30] - 重大事件人员向秘书、证券部通报,秘书报告董事长、董事会[31] - 对外披露信息需经多道程序[3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时间规定[33] - 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内控和保密制度[36]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并向董事会报告[36]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相关工作[37] 投资者关系管理 - 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负责人[38] -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工作[38] - 特定对象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38] 档案管理与责任追究 - 证券部管理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保存不少于10年[39] - 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40] - 各部门、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41] - 信息披露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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