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宏立(30086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7] 项目论证与计划调整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3]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3]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7]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5] - 节余资金达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5] 资金使用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情况[3] - 保荐或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30]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资金到位一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7] - 银行三次未履职,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一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转入专户六月内实施[15]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且用于主营[20]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非保本且不可质押[18]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等,应在募投结项明确计划[21] 信息披露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专项审核并披露结论[28] - 使用闲置资金现金管理应公告相关情况[18] - 使用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公告相关内容[20]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改变实施主体等[23]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报告披露[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