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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宏立(30086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大宏立大宏立(SZ:300865)2025-06-23 12:22

担保审批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经董事会审议后股东会批准[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后股东会批准[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后股东会批准[9]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后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时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 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后股东会批准[9]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后股东会批准,表决时相关股东回避,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且对方应提供反担保[9]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涉及关联人担保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0] 担保合同与管理 - 担保合同应明确被担保主债权种类、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等条款[13] - 签订互保协议时财务部应要求对方提供财务报告等资料,互保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14] -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管理工作,包括资格审查、手续经办等[16] -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每月向总经理报告对外担保实施情况[20] 担保通知与追偿 - 担保期为六个月的,提前一个月通知被担保企业清偿债务;其他担保提前二个月通知[18]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还款等情况,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董事会[22]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公司应采取措施控制风险[23]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通知董事会[25] -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公司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26]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追偿[27] 其他规定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28] - 公司董事会视损失等情况给予有过错责任人相应处分[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