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宏立(300865)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2] 委托理财限制 - 委托理财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等[4]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4] 审议标准 - 委托理财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7] - 公司与关联人向关联方委托理财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7] - 未达上述标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7] 披露与管理 - 公司披露委托理财事项应包含目的、金额等内容[9] -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管理部门[13] -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18] 生效条件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