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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集团(000632) -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三木集团三木集团(SZ:000632)2025-06-20 14:02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9]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9] 股东会召集请求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13][14]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12]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12]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9] 通知公告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召开二十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16]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22]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20]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2] 自行召集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会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4] 投票制度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8]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8]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7]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9] - 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0] 特别决议事项 -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资产总额30%需特别决议通过[42] -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需特别决议通过[42] -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需特别决议通过[42] - 重大资产重组需特别决议通过[42] - 股权激励计划需特别决议通过[42] - 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需特别决议通过[42] 其他规定 -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28] - 会议记录应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4]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方案[37]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38] -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7]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