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原则上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活动[17] 募集资金项目管理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重新论证项目[11]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3]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低于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15]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项目终止节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资金到账超一年等条件[19]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9] - 改变募集资金项目经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意见、股东会批准,关联交易关联方回避表决[22] 现金管理与监督 - 现金管理产品为结构性存款等安全性高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得质押[16] 内部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7] 差异处理与核查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7]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28] - 鉴证结论为“保留”等时,公司董事会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2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每半年现场核查公司募集资金情况[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时,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9]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违规督促整改并报告[29] 办法相关 - 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31] - 办法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规定执行并修改办法[31] - 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31] - 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31]
金 螳 螂(002081)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6月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