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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永磁(30074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06-19 11:59

控股子公司定义 -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股权比例超50%的子公司和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2] 担保审批权限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2]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4]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批[14]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批[14]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4] 《香港上市规则》规定 - 百分比率测试达5%或以上,需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刊发公告;达25%或以上,需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刊发公告及派发股东通函[17] - 提供予联属公司的财务资助及为其融资所作担保,按资产比率计算合共超逾8%,须公布相关资料[32] 担保相关执行细节 -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70%,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18] - 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18]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20] -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23] -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法律部门协助办理[25] 担保特殊情况处理 -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经办部门应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秘书[29] -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应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30] -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任人、财务部门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30] 反担保规定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比照担保规定执行,以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但为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除外[20] 制度其他说明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36]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7] - 制度中“关联交易”等在《香港上市规则》语境下与“关连交易”等含义相同[37]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自动失效[37] 文档信息 - 文档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6月相关内容[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