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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永磁(300748)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06-19 11:59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项目可行性与节余资金处理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4]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6]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协议签订与使用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可使用资金[8]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应在终止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0]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自筹投入,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6] - 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应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6] 资金管理与使用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应为安全性高的非保本型产品[18] -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7]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12个月[18] 发行证券与报告编制 - 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编制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24] 项目进展核查与调整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28] - 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28] 核查与审核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30]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9] 超募资金与用途变更 - 超募资金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2] - 募集资金应按招股书用途使用,擅自改变需相关审议并披露[24] - 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6] - 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应控股确保有效控制[23] 独立董事权利 - 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配合并承担费用[31]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不一致时以规定为准[34]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5] -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失效[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