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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康生命(30014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
盈康生命盈康生命(SZ:300143)2025-06-18 09:48

募集资金协议签订与备案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等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应在全部协议签订后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内容[9]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报深交所备案公告[9]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机构等[6]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4]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5] -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应在同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16]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7]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2][25] -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13]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3]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情况[12][25] 资金使用监督 - 公司财务部至少每月向证券部提供一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11]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5] 审计与核查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26]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无法提出”时董事会需分析整改[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 公司应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27] - 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或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27]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23] - 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3]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中“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9]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后续规定冲突时,以相关规定为准[29] - 本制度报股东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修订权属公司股东会[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