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获赠资金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且低于5%或低于3000万元,经董事会审议[10]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获赠资金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高于3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或低于3000万元,经董事会审议[11]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交易(获赠资金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11] 关联担保与资助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还需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反担保[11]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非由控股股东等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和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12]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以公司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相关规定[12] - 公司放弃对控股子公司等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权利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以放弃金额与相关财务指标适用规定[12]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应及时披露[16] -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交易应及时披露[16] - 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的,公司应说明原因等[19]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委托理财,以额度为计算标准,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4] - 每年发生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合理预计年度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以超出金额为准履行程序并披露[17]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的,应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17]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履行情况[18]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22] -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22]
物产金轮(002722)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