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审议事项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5][34] - 联交所一般交易依资产比率等测试一项比率≥25%需股东会批准[6] - 上交所一般交易依相关指标测试一项比例≥50%需股东会批准[6] - 联交所关连交易依相关比率测试一项比率≥5%需股东会批准,除非均<25%且交易代价<1000万港元[8] - 上交所关联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需股东会批准[8] -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批准[8]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9]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0] 股东会召集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股东书面请求可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1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可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5][16] - 若董事会不同意或未反馈,股东可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否则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可自行召集[16] - 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同意可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7][18]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否则可自行召集[18]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备案,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8] 股东会通知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需在21日前通知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在15日前通知股东[22]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需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24] 提案相关 -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25]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25] - 股东会提案应内容合法、属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且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26]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3] - 股东会特别决议和类别股东会决议需出席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4] - 公司增、减股本等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含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情况[34] 其他规定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8]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38] - 股东会进行董事选举议案表决时应采取累积投票方式[38] -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39] - 选举股东代表董事时,每位股东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股东代表董事人数之积[40] - 未填、错填等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表决结果计为“弃权”[4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51] - 股东会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与[41] - 股东会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股东可查验投票结果[42] -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议案是否通过,结果载入会议记录[42]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提案逐项表决,按提案提出时间顺序进行[42]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报告过去一年工作,独立董事述职[44] - 股东会决议由主持人和出席董事签名,公司按规定公告决议[44]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44]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46]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至少十年[48]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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