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 - 适用于公司董秘等多类人员和机构[5] 信息披露义务 - 持股5%以上股东等特定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9] - 控股股东等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应提供信息配合披露[10] - 董事等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10] - 通过委托或信托持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应告知委托人情况[10] 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 董事会负责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5] -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报告按时披露,及时报告重大信息[7] - 各部门和子公司配合披露,负责人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8] 信息披露渠道和时间 - 信息应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媒体发布[3]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2] 报告内容和审核 - 年度、中期报告需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2][13]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4] 业绩预告和临时公告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5] - 临时公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内容[17] 重大事件披露 - 重大事件发生时公司应立即披露,如大额赔偿责任等[18] - 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等应立即披露[19]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被认定异常交易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原因[20] - 公司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应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20] 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后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审阅、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22] - 临时报告中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起草,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其他重大事项需经分析判断等流程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22][23] 信息更正和审核 - 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董事会秘书应组织补充、更正或澄清公告[23] - 公司在媒体刊登宣传信息或发布重大事项信息需征得董事会秘书同意[23]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 符合规定情形,公司可自行审慎判断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接受事后监管[24]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或暂缓披露[24][26] -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符合未泄漏等条件[26] - 公司决定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登记,董事长签字确认,归档保管十年[28] -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申请需经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批[29]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29] 信息沟通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 公司信息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重大决策等公开披露前应控制知情范围并做好登记备案[32] -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未经授权他人不得在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33] 财务管理和监督 - 公司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监督[35] - 内部审计人员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35] 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适用于多类人员,多种情形需追究责任[37] - 使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形需从重或加重处理责任人[38] -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等情形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责任人[41] - 公司董事会可视情节对责任人采取多种处分方式并可附带经济处罚[39] - 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保障其陈述和申辩权利[39] - 依据制度处分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42] 内幕信息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外泄[50]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50] -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不得外传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资料[50] - 内幕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50] -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50]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滥用职务便利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50] - 公司将收回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证券的所得利益[50] - 违反制度使用内幕信息致公司损失或不良影响,公司将依法追责[51] - 知情人需承诺遵守保密条款[52]
佳都科技(600728) - 佳都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