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自然人属于关联人[4][5]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8]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9][10] 关联交易金额规定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低于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交易低于30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绝对值低于0.1%(担保除外),董事会闭会期间可由董事长批准,董事长为关联董事则提交董事会审议[11]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绝对值0.1%以上,由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12]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除披露外,还需聘请服务机构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可免审计或评估[12]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在公告中披露[12] - 公司不得向董事和高管提供借款[13] - 公司为关联人担保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3]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等提供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3] - 公司不得对交易标的状况不清等六种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决策[14] - 公司向关联人高溢价购买资产等情况,交易对方应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16] -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公司的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按规定确定交易金额并履行程序和披露[16] - 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交易概述等十项内容[16][17]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超出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19]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19]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自动失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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