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及关联方认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人[6] - 交易前后12个月内符合关联人情形视同关联方[7] 关联交易审议金额标准 - 与关联人交易(除担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绝对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须股东会审议[12]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披露[15]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披露[15] 关联交易授权情况 -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实施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不足30万元的关联交易[18] -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实施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不足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或3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总经理非关联方)[18] 关联担保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控股股东等提供需其反担保[15] 关联财务资助规定 - 一般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非控股股东等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且其他股东按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除外[19]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规定 - 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18]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出席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非关联股东审议表决,决议需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通过[24] 违规处理 - 关联股东未披露或回避,关联事项决议无效需重新表决[24] - 违背规定董事及股东未回避,关联交易决议无效,交易实施且确认应履行,董事及股东对公司损失负责[25] 其他规定 - 制度“以上”“以下”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28]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废止[28] - 拟进行须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可聘独立财务顾问[25] - 与关联人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18]
和元生物(688238)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