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协议签订与专户设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7]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7]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1]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应在2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14]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5]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须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14] - 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6] 募投项目处理 - 募投项目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12]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中披露[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同意方可使用[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同意方可使用[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19] 审议与审批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如置换自筹资金等,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1] 监督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6]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7] 生效条件 - 本办法获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32]
高能环境(603588) - 高能环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