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助审议规则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除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需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4][5] - 单笔财务资助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四种情形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5] - 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超50%的控股子公司资助可免部分规定[5] -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5] - 公司董事会审议资助,须出席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足三人直接提交股东会[9] 财务资助期限与申请 - 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继续提供视同新发生,逾期未收回不得继续或追加[6] - 申请财务资助报告需含原因、主要财务指标、资助介绍等内容[9] 财务资助审核与管理 - 公司财务部门做风险调查,审计部门审核合规性等[10] 财务资助披露 - 已披露资助事项出现特定情形需及时披露情况及补救措施[11][13] - 公司披露资助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相关内容并提交文件[12][14] - 财务资助披露需包含被资助对象基本信息、关联关系、上年度资助情况等[15] - 需披露财务资助风险防范措施,如担保情况[15] - 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子公司提供资助,要披露其他股东情况[15] - 董事会需评估资助利益、风险和公允性及偿债能力[15] - 保荐机构需对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15] - 需披露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15] -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财务部、审计部协助[16] 违规处理与制度适用 - 违规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追究经济或刑事责任[18] -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20] 制度修订与生效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自通过之日生效[20]
镇海股份(603637) -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