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认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4]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2]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独立董事等审议[12]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非关联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3]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非关联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反担保[13]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原则[8] 关联交易管理 - 经营管理部跟踪关联交易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报董事会备案[8] - 拟进行关联交易由职能部门提议案并说明[11] - 连续12个月内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2] 资金管理 - 公司不得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15] 会议表决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会议[16]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7] 日常关联交易 - 已审议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不变按要求披露,变化或期满续签需提交审议[18]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总交易金额履行程序,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18] - 可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18]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8] - 某些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议和披露[18] 监督机制 - 审计委员会监督关联交易情况并发表专项意见[20] - 独立董事至少每季度查阅公司与关联人资金往来,发现异常提请董事会处理[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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