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 -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董事、高管、股东等[3] - 持股5%以上大股东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3]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0]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0] 报告内容及审核 - 年度报告需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等内容[10] - 中期报告需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等内容[11]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1] - 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21] 报告相关人员责任 - 董事和高管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23]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需作专项说明[25] 特殊情况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5]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7]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等情况需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17] 豁免披露规定 - 公司可在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况时按规定豁免披露信息[21] - 涉及商业秘密等情况可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21] - 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需董事会秘书登记入档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1] 信息披露授权及程序 - 董事长、总经理等经董事会授权可代表公司披露信息[24] - 信息披露前需部门负责人核对、高级管理人员编制草案等审查程序[24] - 涉及重大事项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或报送,董事长签发后披露[25] - 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签发后披露[25]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31]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披露[31] 信息发布流程 - 公司信息发布需经专业部门负责人同意、董秘审核并报董事长批准[26] 部门职责 - 公司各部门等接到编制定期报告要求应及时提供资料或完成编制任务[26] - 董秘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有权参加相关会议、了解公司情况[29] - 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等[29] 其他 - 公司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32]
镇海股份(603637) -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