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义务人 - 董监高、各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实控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为报告义务人[2]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5] - 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5] - 交易产生利润占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5] - 交易成交金额占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5]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需报告关联交易[7]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7] 重大诉讼与风险报告标准 - 涉案金额占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需报告[7] -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况超30%需报告重大风险[9] 股份相关报告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及时报告[12] 报告流程 - 报告义务人知悉信息后立即面谈或电话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24小时内递交书面文件[13] - 董事会秘书分析判断上报重大信息,需披露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并公开披露[13] 内部制度 -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各部门出现相关情形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14]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相关人员应配合提供资料[15] - 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包括董事、监事等多类人员[15] - 第一责任人制定报告制度并指定联络人,报证券部备案[15] -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16] 责任相关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敦促重大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工作[16] - 相关人员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16] - 未及时上报重大信息追究责任,导致违规由相关人员承担责任,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可给予处分[17]
ST合纵(300477)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