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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301327)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华宝新能华宝新能(SZ:301327)2025-06-10 11:17

控股与报告义务人 - 公司控股公司指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50%的子公司或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4]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13]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3]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3]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3]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3] 关联交易报告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的关联交易需报告[16]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16] 诉讼仲裁报告 -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需报告[18] 重大风险与变更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属于重大风险情形[2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变化属于重大变更事项[2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属于重大变更事项[24] 交付过户报告 -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需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原因等,并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26] 信息报告义务 - 负有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情况并报送书面文件原件[29] -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30] 报送材料内容 - 书面报送重大信息材料包括发生事项原因、相关协议、政府批文等内容[30] 责任追究 - 发生瞒报等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将追究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责任[30]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2]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