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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新能(30132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华宝新能华宝新能(SZ:301327)2025-06-10 11:17

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1]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3]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4]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5]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5]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8]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不得超总额30%[19] 补充流动资金限制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最近披露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3] 审计与检查 - 独立董事经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3]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4]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25]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27] - 本制度未明确或与相关规则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为准[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