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审议标准 - 董事会审议标准涉及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成交金额占比及金额限制[5][6] - 股东会审议标准涉及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成交金额占比及金额限制[6] - 董事长审批标准为连续12个月内累计投资总额1000万以上未达董事会和股东会标准[7] - 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标准为连续12个月内累计投资总额未超1000万[7] 特殊交易审议 - 12个月内累计购买或出售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并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 证券投资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需董事会审议披露,50%以上且超5000万需提交股东会[9] - 未来12个月委托理财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投资前需董事会审议披露,50%以上且超5000万需股东会审议[13] 其他交易规定 - 已交易衍生品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达最近一年经审计归母净利润10%且超1000万应及时披露[12] -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可预计范围、额度及期限,使用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不超额度[11] -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品种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产品或原材料[12] 信息披露与程序 -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披露并按最大损失金额审议,构成关联交易需履行程序[17] - 公司进行融资类交易获取融资应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按原协议回购可不再审议但需披露进展[19] 部门职责 - 投资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不含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调查、可研与评估并报告[23] - 法务部负责对外投资法律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协议起草审定等[24] -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外投资财务管理、筹措资金及手续办理[24] - 内审部负责投资项目审计,必要时可聘中介[24] 监督与管理 -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对外投资事项检查一次[34] - 公司投资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并汇报[29] 投资后续处理 - 对外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须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总经理决定[31] - 对外投资项目终止应清查被投资单位财产[31] - 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31]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38]
真视通(002771)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