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太和(605081) -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担保审批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无人权签署担保文件[3] - 董事会担保前应掌握债务人资信,分析利益和风险[10] - 部分担保事项股东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 需股东会审批的担保情形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8]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8]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8]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8] 股东会审议特殊担保议案规定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议案,相关股东回避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9] - 公司为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提供担保,相关股东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9] 担保风险处理 - 发现未经审议的异常合同及时向董事会报告[15] - 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发现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董事会[15]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偿债能力采取协同调查等措施[16] - 被担保人未履约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17] - 财务部门针对其他风险提出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21] - 同一债务多保证人时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21]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参与破产财产分配[21] 其他规定 - 公司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21] - 对外担保违反审批权限等情形,责任人承担赔偿和处分[22] - 高级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追究责任[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