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与财务资助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7种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5]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股东会审议时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5]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4种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7] 重大资产交易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6] - 一般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超50%等6种情况须经股东会审议[7] 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股东会审议[7]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8]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2/3等6种情形下,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12]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在董事会不同意或未反馈时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计委员会未按时通知,连续90日以上持10%以上股份股东可自行召集[13] 提案相关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16] - 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17] 通知与投票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8] - 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9]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定后不得变更[20] 提案修改与表决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除1%以上股份股东提临时提案情形外,不得修改已列明提案或增加新提案[18] - 对提案实质性修改视为新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表决[18] - 股东会通知未列明或不符合规定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18] 注册资本变更 - 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需经特定表决通过[26] - 相关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以及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6] 股份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1] 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32]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33] - 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3]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33] 投票权征集与回避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2] - 关联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回避表决[38]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8]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8] -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38] -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等提案除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需出席会议的除特定股东外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9] 其他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40]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41]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需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1]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或内容违规的股东会决议[42] -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44]
普邦股份(002663)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