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属于关联人[3][4] - 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符合关联人情形的视同关联方[4]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8] - 与关联法人拟发生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8] - 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9] 关联担保与资助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9] -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9] - 向前述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0]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2] - 进行特定关联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披露和决策规定[12] 关联交易原则与披露形式 - 关联交易协议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价格应公允[15] - 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应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并提交相关文件[16] 日常关联交易管理 - 可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实际超出需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17]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18]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18] 豁免情形 - 部分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如现金认购等[19] - 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的特定情形[20] 关联董、股东定义与制度生效 - 关联董事指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董事[22] - 关联股东指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股东[22]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23]
宏力达(688330) -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