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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五丰(600975) -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
新五丰新五丰(SH:600975)2025-06-06 10:47

募集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资金用途与项目管理 - 改变发行申请文件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会决议[10]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3] 资金置换与投资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4]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长于授权期限且不超12个月[16] 账户管理与公告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16]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6] 流动资金补充 - 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不得变相改变用途且仅限主营业务[17]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12个月,归还到期前次用于补充的募集资金[18] - 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不超总额30%[20] 节余资金披露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1]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2] 资金监督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9]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9]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存放与使用出具鉴证报告[31]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3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调查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1] - 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核查和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32] 违规处理与制度执行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督促公司、商业银行整改未履行协议情形并报告上交所[3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5] - 制度经股东会通过后实施[36] - 制度未尽事宜或抵触时,依相关规定执行[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