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杨股份(301210)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6月)
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4] - 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14] 项目相关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0]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1] - 使用节余达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可置换自筹资金[11] - 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4] 协议管理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协议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报深交所备案公告[8]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7] -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还贷,12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17] - 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高风险投资及为非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17] 监督检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26] -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6]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4]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结论[25] 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0] - 改变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并二日内公告[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