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3]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5]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5][6]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9]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16]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0]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如需延期或取消,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10]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2] - 股东出席股东会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13]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 -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比例超30%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6]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20]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0]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21] - 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24] - 规则是公司章程有关股东会事项的解释、细化和补充,与章程不一致以章程为准[24] - 公司修改规则情形包括与法律法规抵触、与修改后章程抵触、股东会决定修改[24] - 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24] - 2020年7月发布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同时废止[24]
*ST合泰(002217)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