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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机械(301028)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东亚机械东亚机械(SZ:301028)2025-06-05 10:32

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专户协议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资金置换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0]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其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6个月内实施[13] - 募投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置换募集资金,应在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13] 流动资金补充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2]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 监管协议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鉴证报告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0]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1] 超募资金 - 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2] 募投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会审议[15]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属于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违规认定 - 依据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额度、期限等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用途[17] 核查报告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19] -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对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出具鉴证报告[19] 项目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专项报告[22]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2] 办法生效 -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