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情形出现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8] 股东会审议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5] - 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以上(含1%)的股东的提案[5] 董事会授权 - 授权单次购买、出售、置换的资产净额、贷款金额、对外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50%[5]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1]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11]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1] 会议相关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12] - 确需变更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应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4]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4] 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7] 投票权征集与制度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7]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18] 发言与记录 - 登记发言股东数以十人为限,超过时选取持股数最多的前十名,每位股东发言一般不超过五分钟[18] - 会议记录应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1] 方案实施与决议处理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1]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22] - 董事会等相关方对股东会相关事项有争议应及时起诉[22] - 法院判决或裁定前相关方应执行股东会决议[22] - 公司等应履行职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22] - 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2] -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应及时处理并披露[23] 规则说明 - 公告等指在符合条件媒体和交易所网站公布信息[25] - 本规则“以上”“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25] -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25] -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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