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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源材质(30056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星源材质星源材质(SZ:300568)2025-06-03 12:16

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6]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6个月内实施[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4] -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9]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9] - 现金管理产品投资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2]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2] 重大事项审批 -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含独立董事)同意[1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21] - 以发行证券购买资产应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21]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审议并披露[23]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6] 资金存放管理 - GDR发行上市所募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32] - 若GDR发行上市所募境外资金调回境内,应划入经董事会批准的境内专项账户[32]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0] 违规处罚 - 公司董事、高管违反制度,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处罚,公司也会根据情况处罚[31] - 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追究责任[31] 制度施行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生效后施行[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