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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诚股份(60113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柏诚股份柏诚股份(SH:601133)2025-06-03 10:01

募集资金支取与置换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或独财[6]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6个月内实施置换[12] - 募投项目支付薪酬等自筹资金,6个月内实施置换[12] 募投项目管理 - 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9]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重新论证项目[9] 账户与协议管理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2个交易日内公告[13] - 到账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 - 银行3次未及时出对账单等,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7] 资金使用限制 - 专款专用,存放于董事会批准专户[6] -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等行为[11] - 12个月内累计用超募资金补流或还贷不超总额30%[16]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8] - 全部完成后节余超10%,经董股东会审议使用[18] - 节余低于10%,经董事会审议使用[19] - 节余低于500万或5%,定期报告披露使用情况[19]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内审部门每半年检查存放与使用情况[27]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进展,出具专项报告[28] - 专项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29] - 年度审计应聘请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9] 资金临时使用 - 闲置资金临时补流,单次期限最长12个月[16] 募投项目变更 - 变更需经董股东会审议及保荐或独财同意[21] - 拟变更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4] 信息披露 - 实际进度与计划有差异在专项报告解释原因[29] - 当期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披露收益等信息[29] 外部核查 - 保荐或独财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30] - 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披露[30]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自股东会通过实施,董事会负责解释[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