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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诚股份(601133)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柏诚股份柏诚股份(SH:601133)2025-06-03 10:01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自然人是关联方[7][8] 关联交易视同 - 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9] 资金往来查阅 - 审计委员会委员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20] 关联交易审议权限 - 连续12个月内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审议权限[16][17] - 交易金额(含累计)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19]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决议批准[20]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不足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不足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足0.5%的关联交易经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可实施[20] 担保审议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交易无论数额大小均应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20] 独立董事审议 - 关联交易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1] 交易审议程序 - 连续12个月内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审议程序[23] 委托理财规定 - 委托理财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3] 表决回避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特殊情况除外[23][24]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7] 财务资助审议 - 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9] 担保特殊要求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30] 日常关联交易审议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32] - 可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32] - 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