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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诚股份(601133)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修订)
柏诚股份柏诚股份(SH:601133)2025-06-03 10:01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规定情形应2个月内召开[2]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6][7][8] -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11] 提案与投票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0]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股东可提董事候选人,1%以上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数不超拟改选董事人数[34] - 有提名资格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2日内发股东会补充通知[34] 投票相关规定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6]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27]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9] 其他规定 - 会议记录需保存不少于10年[24]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2]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4] 决议实施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9]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9] - 公司应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次日公告该决议[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