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时间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 提案与通知时间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9] 通知与登记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10]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0] 延期与取消规定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若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0] 投票时间规定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3] 自行召集与主持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7] 选举投票制度 -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16]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5] 记录保存与方案实施 - 会议记录应保存10年[19]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19] 回购决议通过条件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情况,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9] 决议撤销与规则定义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20] -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23] 规则解释与生效 -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23]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失效[23]
龙头股份(600630)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