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于2025年5月27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3] -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11] 定期报告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审计,中期报告可不经审计,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12]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12]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12]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2] 临时报告要求 -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重大事件最先触及董事会决议等时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23] - 重大事项应在形成最终决议等时披露,信息泄露致股价大幅波动应立即披露[24] 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财务部门等提供资料,经审核、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披露[27] - 临时报告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告知,经审核、审议后披露[27][28] - 重大信息经评估等后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督导券商审核并披露[28][29] 责任人 -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领导,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33] - 董事、高管对信息披露负责,董事长等对不同报告承担主要责任[53] 保密与审计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42]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44] 暂缓与豁免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国家秘密应豁免披露,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49]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50] 监督与违规处理 - 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接受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监督,应及时回复问询等[53] -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依法处理,违规责任人应受处分并可能赔偿[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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