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 - 2025年5月2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3]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28] 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 支出3000万元以内(含),经相关部门申请及签批后执行[12] - 一次性支出超3000万元,报董事会审批[12] 资金使用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3]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4]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同意并股东会审议[16]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7] 信息披露 - 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8]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2个交易日内披露[13]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13]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董事会审议通过及到期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15]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年报披露;超200万元或5%需董事会审议;高于500万元且高于10%需股东会审议[22]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专项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4]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6] -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时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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