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审议事项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特定担保事项需股东会审议[6] - 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股东会审议[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多项交易标准达到其一,应提交股东会审议[7] 召集程序 - 董事会应在规定时限内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0]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不同意或未反馈,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主持[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11] 豁免情形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部分情形可豁免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单方面获利益交易及部分特定交易可免股东会审议程序[8]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书面提临时提案[15]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20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15]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会会议召开日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17]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0]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主持等不同主持情况[21]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4]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表决,拟选董事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24]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8]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方案[28] - 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9]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29] -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32]
新国都(300130)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