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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香股份(30122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亚香股份亚香股份(SZ:301220)2025-05-27 12:02

募集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7]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7]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管理 - 年度实际使用与前次披露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1] - 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检查可行性并披露情况[12] - 超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检查并披露[12]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距到账时间不得超6个月[12]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2] - 超10%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13]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应归还专户并在归还后二交易日内公告[13] - 超募资金原则用于主营业务,非金融类企业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4] - 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16]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低于100万元或低于承诺投资额1%,可豁免相关程序[22] - 超单个或全部项目计划资金3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4] 其他事项 - 发行证券购买资产,应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19]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并二交易日内公告[23] - 会计部门设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内审部门至少季度检查一次[28] - 董事会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审核[28]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29] - 保荐机构至少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9] - 公司为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33] - 时间为二零二五年五月[3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2] - 公司及其董事、高管违反制度应担法律责任[35] - 制度自股东会批准生效,修改亦同[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