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6]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下公司应在两个月内召开[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董事会十日内反馈[10][11]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十日内反馈[10]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6] - 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各股东[17] 会议相关日期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8] - 发出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否则提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原因[20] 审议事项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5] - 公司在一年内相关金额超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37] 投票相关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间有规定[22]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9][30]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董事候选人[42] - 公司相关主体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8] -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37] - 关联股东不参与关联交易事项投票表决[39] - 违规超比例买入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7]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请求股东委托其提名独立董事[42] -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43] - 除累积投票制外,对提案逐项表决[43] - 同一表决权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43] - 股东会记名投票表决[44] - 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结果[45] - 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45] - 未填、错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45] 决议与实施 - 股东会决议及时公告,列明相关信息[46] - 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46]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决议(轻微瑕疵除外)[47]
长江材料(001296)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