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用(000421)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使用 - 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3] - 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超募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50%需重新论证项目[9] 资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1]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2]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六个月内实施[14] - 自筹资金支付后置换应在六个月内实施[14] 信息披露与核查 - 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使用情况,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并编专项报告[16] - 保荐机构每半年度现场核查,发现异常及时报告[16] - 保荐机构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6] 制度相关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按规定执行未尽事宜[18] -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废止旧制度[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