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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00042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南京公用南京公用(SZ:000421)2025-05-27 09:01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5]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5]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10]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4]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各股东[16]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6] 延期与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否则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6]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8] 主持与投票制度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另有规定[20]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比例30%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24]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方案[31] 回购决议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股东会回购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1] 表决回避 - 股东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应回避表决,公司持有自己股份无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 征集权利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23] 会议记录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8] 决议撤销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轻微瑕疵除外[33] 表决方式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4] 计票监票 - 股东会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结果[25]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等内容[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