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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000421)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南京公用南京公用(SZ:000421)2025-05-27 09:01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7] 关联交易审议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下由董事长工作会议审议,30 - 3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15]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下且低于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五由董事长工作会议审议,300 - 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五至5%由董事会审议[15] - 公司与关联人单笔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聘请中介审计或评估,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5] 关联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相关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8]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8]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18]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以投资等发生额计算,适用相关规定[19] - 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参股企业增资等,按情况处理[19] -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关联共同投资企业同比例现金增资,达标准可免审计或评估[20] 审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相关表决[21]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部分股东回避表决[22] 独立董事要求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需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拟交易经同意后提交审议[23] 财务资助限制 - 公司不得为部分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关联参股公司资助有条件限制并需审议[23] 披露及豁免规定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按规定提交文件资料[24] - 连续十二个月内关联交易累计计算[24]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按关联交易履行义务,重大交易仍需披露和审议[24] - 部分关联交易履行程序后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25]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旧制度废止[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