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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股份(600137) - 浪莎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
浪莎股份浪莎股份(SH:600137)2025-05-26 08:30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召开,董事会10日内反馈[7][8]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决议公告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1]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13]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6] 时间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5] - 发出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否则提前至少两日公告说明[15]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在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至当日上午9:30,结束不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7] 选举与投票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达30%以上或选两名以上独董,选举董事用累积投票制[21]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 - 公司相关方等可公开征集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21]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26][27] - 公司以减资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27] 决议撤销与保存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决议,轻微瑕疵无实质影响除外[29] - 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不少于10年[24] 表决规则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22] - 未填错填等表决票计为“弃权”[22] 章程相关 - 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