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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300174) - 公司章程(2025年5月)
元力股份元力股份(SZ:300174)2025-05-23 11:33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11年2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发行1700万股[6] - 公司注册资本为364,210,360元[6] - 公司营业期限为50年[6] - 2009年6月30日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5100万股,每股金额为1元[12]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364,210,36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12]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2] - 董事会作出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19]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9]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特定情形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17]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要求董事会执行规定,董事会应在三十日内执行[20] - 股东对召集程序等有瑕疵决议,可自决议作出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3]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相关方诉讼[24]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诉讼,股东可自行诉讼[25] - 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6] 股东会相关规定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2]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2]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2]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2]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3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3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41] -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41]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43]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53]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3]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超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53]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54] - 关联股东参与关联交易事项审议但不参与投票表决[54] - 关联交易事项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56] 董事相关规定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62]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62] - 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处刑罚或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缓刑自考验期满未逾二年)不能担任董事[61] -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等有个人责任,自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能担任董事[61] - 担任违法被吊销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个人责任,自吊销之日起未逾三年不能担任董事[61]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能担任董事[62] - 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不能担任董事[62] -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期限未满不能担任董事[62] 其他规定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报,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98]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98] -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等四种情况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99] - 公司现金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政策,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00] - 股票分红预案摊薄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0.10元[100]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101]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01]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103]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解聘或不续聘需提前十天通知[106]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113]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自决议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113][114]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日起四十五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13][114]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后,法定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115]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公司[117]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十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117] - 修改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使公司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17] - 清算组自成立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六十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118]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