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生物(30023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5月)
资金支取与使用限制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8]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2]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4] 项目论证与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和预计收益[8]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8]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18]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0] - 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0] 协议签订与管理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监督与核查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19] - 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0]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鉴证[20]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18] 其他规定 - 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调度安排,建立会计记录和台帐[18]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特定情况除外),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