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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科技(301020)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密封科技密封科技(SZ:301020)2025-05-14 10:56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7]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5]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6] 资金使用期限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8]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每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的30%[19]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7] - 若银行三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公司提前终止协议,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报交易所备案公告[11] 项目核查与置换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15]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经董事会等通过并披露[17] 投资限制 - 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21] 现金管理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且流动性好[20]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等要求[22] 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24]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五可豁免特定程序[26]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且高于一千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6]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8] - 董事会应就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28] 鉴证报告与责任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9]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