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300217) -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东方电热东方电热(SZ:300217)2025-05-09 11:02

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4]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8][9]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在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2]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4]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6] 会议时间与投票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8]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9]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2]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5]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5] 特殊制度与规定 -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7]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7]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7] 重大事项审议 - 公司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需股东会决议[36] -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股东会决议[38]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8]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8]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8] -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8]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8]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股东会审议[40]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40]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43] 其他规定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1]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31]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或内容违法的决议[32] - 公司应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股东会中止或无法决议情况[43] -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