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30021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项目论证与节余处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9]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1]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协议签订与资金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5] - 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与招股或募集说明书承诺一致[9]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及高风险投资[9] 资金使用审议 - 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10][11]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3]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3]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5]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累计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15]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5] 项目金额差异处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0]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一次[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