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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普光磁(00290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铭普光磁铭普光磁(SZ:002902)2025-05-05 07:46

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1] -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超70%需股东会审议[11]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调剂累计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14]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等提供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20] - 股东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11] 担保管理规定 - 公司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按累积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5] - 公司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担保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至少包含六项内容[15][16] - 公司财务部是对外担保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多项职责[19][20] - 被担保对象变更担保事项或债务展期,视为新对外担保,需重新履行程序[20][21] 担保后续处理 - 若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27] - 公司应关注被担保对象经营状况,有重大不利变化及时报告董事会[23] - 被担保对象不能履约,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董事会[23][24] 违规责任追究 - 公司全体董事对违规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9] - 董事或高管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责任[29] - 经办部门人员或责任人违规造成损失,应追究法律责任并赔偿[29] - 擅自决定使公司承担法律规定无须承担的责任造成损失,公司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求赔偿[30] - 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或行政处分[30] - 违反规定未造成实际损失,公司仍可依据规定处罚相关人员[30]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32] - 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时以法律法规等规定为准[32]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及修改[32]